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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虚假陈述妨害法院审理案件,一当事人因不诚信诉讼被罚

发布时间:2025-06-17 10:55:00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有的当事人想法很“天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用尽“小聪明”,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殊不知,不诚信诉讼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济南市历城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就对一起案件“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据案情介绍,当事人刘某以服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在起诉阶段作出承诺,称未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其无合同,并承诺所述一切属实,愿意承担不如实陈述的法律后果。案件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经询问,刘某承认了隐瞒合同、试图规避仲裁的事实。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王娅卓认为,刘某明知本案存在书面合同并约定仲裁,仍隐瞒重要事实,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同时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刘某认错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主动交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全面、诚实地提供证据,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否则将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要知道,当事人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受到法院的处罚,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等受到刑事追诉。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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