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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宣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7 22:47:50    


法官宣判案件的过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确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法官们进场,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和当事人信息,介绍审判人员,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需要回避。

法庭调查

公诉人或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起诉状,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被告自我辩护,代理人宣读辩护词或答辩词。

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辩论。

法庭辩论

双方完成举证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审判长认为辩论充分,事实基本明晰时,结束辩论,进行此环节。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决,这是秘密进行的。

宣判

法院可以选择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时,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通常是公开的;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可以是定期的公开宣判。

判决书应包含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作出判决的理由。

以上步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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