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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受贿方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6:09    


受贿罪的几种形式包括:

索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商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交易,或者通过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合作投资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受托理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赌博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干薪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借用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事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这些形式均属于受贿罪的不同表现,具体认定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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