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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哪些情况不能冻结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28: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下的财产和账户不得被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包括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

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存款和连队账户存款: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信用卡账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工会经费集中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因此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基本生活费:

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应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并可以协商处理相关费用。

唯一住房:

虽然唯一住房原则上可以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应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避免造成极端的生活困难。

社保账户:

个人的社保账户资金不得冻结,可以扣划公积金,但社保账户本身不能被冻结,以保障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亲朋好友的转账:

如果转账资金是作为应急资金或专款资金,例如用于小孩教育或父母治病,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一般不应冻结这些资金。

信用卡的可用额度:

信用卡的可用额度虽然名义上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上属于银行,法院不能冻结这部分资金。

家庭主要成员的资产:

只要家庭主要成员(如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签字的债务,法院一般不应冻结他们的资产,除非能证明这些资产是用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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