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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朝邻居家门口吐痰、丢垃圾, 被判赔清洁费、精神损失3800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7 11:46:00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温馨剂”。然而,有的邻居却只考虑个人利益,不顾忌他人感受,让人避之不及,甚至非得对簿公堂才能平息纠纷。这不,广东一名男子在上下楼经过邻居家门口时,经常朝邻居家大门区域吐痰,乱扔尿不湿、纸巾、烟头等,这些不良行为累计达20次。邻居沟通无果,忍无可忍告上了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并赔偿邻居精神损失费、清洁费合共3800元。

王某与赵某住在同一栋楼,是上下楼邻居。自2024年6月起,住在楼下的王某经常在家门口闻到异味,发现大门把手、挥春等有涂抹污物及地上总有烟头等垃圾,几乎每天均需要对门口区域进行清理。之后,王某调取监控查看发现,在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楼上住户赵某在上下楼梯经过王某家门时,经常朝王某家大门区域吐痰、丢弃使用过的婴儿尿不湿、纸巾等,上述不良行为达20次。

王某认为,赵某吐痰、涂抹污物行为给其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精神上的困扰,行为恶劣,且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停止类似不良行为,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清洁费、消毒费等费用共6000元。

赵某辩称,自己患有鼻炎,有时确有吐痰、丢垃圾丢烟头及涂抹污物等行为,但均非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门新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是同住一栋楼的邻居,本应建立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赵某无故多次向王某房屋门口固定位置吐痰及丢弃垃圾,虽然房屋非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但赵某的吐痰行为直接致使王某在房屋出入及居住时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被他人吐痰,受他人唾弃、侮辱的感受,给王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构成了对王某人格尊严的损害,侵害了王某的一般人格权。

另外,痰、烟头、废弃纸巾等垃圾极大可能携带病毒、细菌,而楼道属于公共区域,赵某在公共区域内吐痰及丢弃垃圾的行为,不仅破坏住宅楼的环境,更有可能造成病菌传播,在楼内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鉴于赵某对王某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考虑赵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次数和造成的影响范围以及王某恢复房屋周边环境原状必然产生的费用,新会法院遂依法判决赵某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清洁费合共3800元。

一墙之隔,门庭相对,也是我们周围温暖、闪光的空间。经办法官提醒,文明、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与邻为善、与邻为伴”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邻居之间应相互尊重,以良善的心态去经营邻里关系,找到与邻居们和谐共处之道,才能让幸福更触手可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梓琪、汤晓茵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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