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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禁止办理哪些业务

发布时间:2025-01-13 03:05:09

个体户根据法律法规,不能从事以下业务:

1. 金融类业务,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

2. 公共事业类业务,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等。

3. 资源类业务,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以及森林、渔业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4. 交通运输类业务,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服务,以及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5. 教育类业务,如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

6. 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如食盐、种子、农药、兽药、饲料、棉花、电影制品、出版物、演出经纪、互联网上网服务、人民币设计印制等。

7. 其他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活动,如投机诈骗、走私贩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或销售毒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

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个体工商户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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