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收集
直接证据: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如合同案件中的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结算证明等;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凭证、鉴定书发票资料等。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这类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尽可能收集。
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的收集
间接证据: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如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等。
派生证据: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
采用多种收集方式
询问:执法机关或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
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勘验、检查、搜查:执法机关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其他证据收集方法
鉴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检查: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合法取证
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鉴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借助外部力量获取证据
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其财产查找不到时,案外人的报告和悬赏举报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依法主动查明:律师可以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查明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方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灵活运用,以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全面、客观、合法地证明待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