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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机关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9:39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当事人

申诉权: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这些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程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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