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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日期以什么为准

发布时间:2025-01-12 00:50:09

逮捕时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逮捕时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逮捕之日不计入逮捕期限内;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为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还不能侦查完毕的,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综上所述,逮捕时间的计算基准是公安机构正式实施逮捕行为的那一天,即逮捕日,而逮捕期限则从逮捕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至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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